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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告
发文文号: 京地税个[2003]62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27
实施时间: 2003-12-9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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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代扣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
  2003年12月9日起,新的“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正式运行,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2003年的重点纳税人纳税申报从2003年12月9日起一律在新系统中进行,并使用新的申报表,2004年的纳税申报改按《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从2004年1月1日起,代扣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要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明细申报,并使用新的申报表。外国企业驻京办事机构及外籍个人也适用《暂行办法》的规定。
  三、代扣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可以沿用原“重点纳税人管理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在“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明细申报。
  首次通过网上进行纳税申报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人,要先通过“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代扣代缴单位基础信息和个人基础信息,取得用户名和密码,以便办理网上纳税申报。
  四、代扣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可登录北京地税网站办理纳税申报(http://www.Tax861.gov.cn/);也可委托代理或到主管税务机关报盘申报。暂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应使用符合国家邮政规定的信封,按统一信封书写格式,将纸质申报资料邮寄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数据录入中心”。
  信封书写格式:  
  邮编:100053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建功北里3区3号楼1层
  收件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数据录入中心
  寄件人:
  寄件人地址 :
  邮编 :
  税务登记证号码: 主管税务机关:XXX地方税务局XXX税务所
  五、其他未尽事宜,请按《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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