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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政办明电[2015]1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2-12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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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多缴多得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多缴多得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新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在原计发标准上增加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其中:累计缴费年限21-25年部分,每年增加0.15%;累计缴费年限26-30年部分,每年增加0.2%;累计缴费年限31年及以上部分,每年增加0.25%.
  二、对新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时,过渡系数由1.2%调整为1.4%.
  三、个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自愿选择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10%和12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以上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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