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徐州市困难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徐劳社[2002]7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2-9-12
实施时间: 2002-9-12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549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镇困难单位职工的有关医疗待遇,根据《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徐政发[2000]1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经市政府授权部门认定的市区困难单位。
  第三条 困难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5%缴纳。在职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市区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
  第四条 困难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同时参加徐州市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费按当年确定的标准,由个人和单位各缴纳一半(含在职职工、退休人员)。
  第五条 参保单位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次月1日起,享受我市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但不划入个人帐户资金。
  第六条 困难单位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与我市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困难单位中的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险待遇,均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困难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它管理事项。按《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其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二年九月十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 宁政办发[2018] 2018/1/8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2/7/30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豫政[1999]38号 1999/5/13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厅转发人 粤劳社发[2009] 2009/9/25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基 甬劳社医保[201 2011/5/1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 杭人社发[2012] 2012/5/21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 2021/6/21
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01/4/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 渝府办发[2018] 2018/8/16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京劳社医发[200 20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