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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徐州市困难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徐劳社[2002]7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2-9-12
实施时间: 2002-9-12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583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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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镇困难单位职工的有关医疗待遇,根据《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徐政发[2000]1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经市政府授权部门认定的市区困难单位。
  第三条 困难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5%缴纳。在职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市区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
  第四条 困难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同时参加徐州市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费按当年确定的标准,由个人和单位各缴纳一半(含在职职工、退休人员)。
  第五条 参保单位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次月1日起,享受我市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但不划入个人帐户资金。
  第六条 困难单位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与我市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困难单位中的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险待遇,均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困难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它管理事项。按《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其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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