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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电子认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 皖价服函[2015]6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5-6
实施时间: 2015-6-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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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电子认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延长〈关于明确电子认证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函〉适用期的函》(皖CA函〔2015〕1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我省电子认证服务收费由政府指导价管理改为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你公司根据用户需求、经营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情况与用户协商确定。
  二、电子认证服务收费放开后,你公司在依法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坚持用户自愿原则,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相关电子政务及公共服务平台需引入你单位电子认证服务的,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平台运营机构支付,不得转嫁给企业和个人。
  三、你公司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规范收费行为,并自觉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本文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你公司接本文后,请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注销手续。
  安徽省物价局
  201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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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电子认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12]81 2012/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