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电子认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 皖价服函[2015]6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5-6
实施时间: 2015-6-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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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电子认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延长〈关于明确电子认证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函〉适用期的函》(皖CA函〔2015〕1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我省电子认证服务收费由政府指导价管理改为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你公司根据用户需求、经营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情况与用户协商确定。
  二、电子认证服务收费放开后,你公司在依法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坚持用户自愿原则,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相关电子政务及公共服务平台需引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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