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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海关公告2015年第1号
发文文号: 青岛海关公告2015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4-15
实施时间: 2015-4-15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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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配合丝绸之路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实施区域海关统一的电子放行模式,简化企业通关手续,青岛海关决定自2015年4月15日起,对从青岛关区水运、空运口岸进出口的货物全面实施报关单电子放行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青岛海关关区各水运、空运口岸直接进出口的货物全部纳入报关单电子放行模式,口岸监管场所凭海关报关单电子放行信息办理进口货物提货、出口货物发运预作业手续。
  以下货物暂不纳入报关单电子放行信息管理:
  (一)水空运口岸进出口转关货物;
  (二)水空运口岸进出口直通货物;
  (三)水空运进境直接退运货物;
  (四)除水运、空运外其他各类运输方式进出口货物。
  二、实现方式
  (一)报关申报单位向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青岛分中心提交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放行信息预订;监管场所及相关仓储物流企业向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青岛分中心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放行信息预订。
  (二)报关单放行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青岛分中心根据预定生成报关单电子放行信息。
  (三)口岸监管场所采取网络查询或报文接收方式获得报关单电子放行信息。
  三、作业要求
  (一)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将收到的海关报关单电子放行信息与货物实际信息比对一致后,方可办理相关货物的交付/预发运手续。
  (二)监管场所经营人未收到相关货物海关电子放行信息的,企业应持纸质放行凭证和监管场所经营人开具一式两份的《进/出口货物海关电子放行信息确认联系单》(以下简称《确认联系单》,详见附件),到口岸海关办理放行确认手续。
  监管场所经营人凭加盖口岸海关“放行章”的纸质放行凭证和加盖“验讫章”的《确认联系单》,办理货物交付/预发运手续。
  (三)实施“报关单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后,对纸质放行凭证上加盖口岸海关“放行章”的,监管场所经营人可不验核海关电子放行信息。
  四、应急处置
  对因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网络中断等原因,致使海关电子放行信息无法正常发送、传输或接收的,由口岸海关确认故障,启动业务应急处置,企业持相关纸质放行单证到口岸海关办理纸质放行手续。口岸海关查询确认货物放行后,在相关纸质放行单证上加盖海关“放行章”,监管场所经营人凭此办理货物的交付/预发运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进出口货物电子放行信息确认联系单
  青岛海关
  2015年4月15日

相关附件:
进出口货物电子放行信息确认联系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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