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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会[2015]1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5-4-10
实施时间: 2015-4-10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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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各企业,驻青单位: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和《青岛市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 2015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方可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持有青岛市各级财政部门颁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发证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前(包括31日);
  (三)已完成个人基本信息采集;
  (四)完成2015年前各年度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分)。
  二、换证时间
  换证时间: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换证条件的持证人员,通过青岛市会计信息网(http://kj.qdf.gov.cn)下载《青岛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填写完整,单位审核盖章(无单位的不需盖章)。
  持《登记表》2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二代身份证原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1张,到会计从业资格证所属区(市)财政部门办理换证手续。旧证由财政部门收回统一销毁。
  单位统一办理的,应同时提供《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汇总表》1份(见附件2)。
  个人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委托书》(附件3)。
  (二)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如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单位、在岗情况等)持证人员,换证时,应同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办理信息变更。
  1.学历发生变化的,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2.专业技术资格发生变化的,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3.工作单位或岗位发生变化的,不需办理调转的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在岗情况证明、单位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等材料。
  (三)对未按规定完成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应在其通过网络培训的形式完成补学继续教育内容(即24学时)后,方可换发新版会计证。
  (四)因工作调动或户籍地变动等原因,按规定应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的持证人员,应先办理调转后,再办理换证手续。
  四、其他要求
  (一)各部门、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到所属财政部门统一办理本部门、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换发。
  (二)各区、市财政部门对以前部分信息采集不全、缺少照片的,要在换证期间补充完整,对换发的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一并在青岛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二维码信息,确保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完整性、真实性。
  (三)各区(市)财政部门要依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权限,规范换证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加强对办证人员的教育培训,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辖区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换发工作。
  附件:1.《青岛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登记表》.doc
  2.《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汇总表》.xls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委托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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