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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山西省粮油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7-31
实施时间: 2013-8-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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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粮食局:
  你局《关于申请延期山西省粮油交易中心服务收费事项的报告》(晋粮财字[2013]138号)收悉。依据《价格法》、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晋价综字[2002]290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晋财综[2009]64号)规定精神,为规范山西省粮油交易中心收费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山西省粮油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继续按照下列规定执行,现批复如下:
  一、山西省粮油交易中心为粮油交易客户提供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二、交易服务费标准如下:
  粮食现货交易,向交易双方各按不超过合同成交金额的4‰收取服务费;食用油现货交易,向交易双方各按不超过合同成交金额的5‰收取服务费;国家政策性粮油网上交易服务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网上交易统一收费标准执行。
  三、山西省粮油交易中心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用户监督。
  四、以上批复从2013年8月15日起执行,期限为三年。到期前30个工作日,报省物价局重新审批。
  山西省物价局
  20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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