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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东误工补贴和股东养老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地税函[2006]8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12
实施时间: 2006-5-12
失效时间: 2014-1-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5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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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锡地税发[2005]139号《关于股东误工补贴和股东养老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
  文中反映,2004年,无锡市联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全体股东以一次性误工补贴和养老金补贴名义分别发放3000元和12000元,其中公司在发放股东养老金补贴时,统一按20%的税率预扣了个人所得税,对能够提供养老金缴纳凭据的股东,视其实际缴纳的情况退还了相应的税款。对于上述做法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征纳双方存在争议。
  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上述误工补贴和养老金补贴,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性质的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该单位为其员工和员工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基本养保险金在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苏地税规[2014]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4-1-4
实施时间:20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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