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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强化客户解除限售股份减持行为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会字[2009]8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09-4-28
实施时间: 2009-4-28
失效时间: 2014-4-15
法规类型: 上市公司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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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本所于2008年5月15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客户解除限售股份减持行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会字[2008]33号),要求会员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规范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减持行为,但近期仍有个别会员公司发生持有解除限售股份客户超比例减持事件。为进一步落实《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强化客户解除限售股份减持行为管理,现就相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会员应持续掌握客户持有的解除限售股份相关信息,密切关注客户的减持情况。对于通过转指定方式转入的持有解除限售股份的客户,会员应当采取相关措施,包括根据相关业务要求通过登记公司prop综合业务平台进行查询,核实客户持有的解除限售股份相关信息及交易情况。
  二、对持有解除限售股份达到或超过1%的客户,会员应做好相关制度的宣传解释工作,对于持股达到或超过5%的上述客户,可以采取包括提交合规减持承诺书、股份锁定在内的措施,要求其严格遵守《指导意见》。
  三、会员应当在柜面系统采取有效措施,并安排专人对持有解除限售股份的客户,特别是已开始减持的重点客户实施重点监控,及时提醒,确保不发生违规减持行为;对于本所进行的关于持有解除限售股份的客户减持相关的书面或电话提示,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及时处置。
  四、会员应当加强对持有解除限售股份的客户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行为的管理和规范,提醒相关客户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超比例委托。
  本所将持续对解除限售股份的减持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对于会员单位未按本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投资者违规减持的,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特此通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取消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等业务限制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上证发[2014]23号
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14-4-15
实施时间:201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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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客户解除限售股份减持行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会字[2008] 2008/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