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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政办发[2013]158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3-12-24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阅读人次: 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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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结合我市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予以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有关政策
  (一)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的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由原1%调整为0.5%,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保持不变。
  (二)调整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其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统筹基金管理,不建个人账户,原个人账户可接续使用。
  (三)调整后的统账一门诊补助办法不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办法,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统政策
  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统用人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3%,职工个人仍按0.5%缴纳。调整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统与统账一合并管理,执行同一政策,统称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
  三、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管理办法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转往杭州、上海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三级医疗机构治疗,或因临时外出在市外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的,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费10%后,再按规定结算;按规定转入上海、杭州以外当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由个人自费20%后,再按规定结算。
  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在市外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费30%后,再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结算。
  四、调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筹集办法
  将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原财政、统筹基金、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每月6元分别筹集,调整为按当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2%筹集,由财政和统筹基金按0.5﹕1.5的比例分别承担,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不再另行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五、实施时间
  调整后的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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