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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榕政综[2015]7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1-12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456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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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研究,对《福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榕政综[2013]247号)进行补充完善。现就有关条款补充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部分。有我省户籍16—59周岁的城乡居民,在我市持有居住证(或暂住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根据自愿原则,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保,具体办法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城乡居民在省内异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38号)执行。
  二、基金筹集部分。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政府给予适当增加补贴,选择缴费档次100元的,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标准(100元),政府补贴标准增加10元;对选择1200及以上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均为140元。
  三、养老金待遇部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基础养老金标准从原来每人每月8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 。
  四、相关制度衔接部分。居民保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转发人社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199号)的规定执行。
  本补充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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