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字[2014]3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4-6-10
实施时间: 2014-6-10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500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明确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9号),现就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进行综合伤残等级评定。
  二、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在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应当按照鲁人社发〔2013〕39号规定签订相关协议,协议书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统一制定。
  三、符合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八条规定的人员,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申报待遇时,应当由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中明确的责任单位负责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职业病责任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责任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办理的,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直接申请。
  四、2013年4月25日后根据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八条规定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按规定享受相关工伤待遇。其中,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待遇、工伤康复待遇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生活护理费;第(二)项人员,由职业病责任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分别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1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 渝人社规[2026] 2026/2/26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 杭人社发[2011] 2012/1/1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支付操作暂行办法》 京社保发[2003] 2003/12/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 桂人社发[2023] 2023/5/1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财 湘人社规[2022] 2022/1/1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 渝人社发[2010] 2011/1/1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榕人社保[2014] 2014/6/19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 2011/1/1
关于《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 2013/1/2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 桂人社发[2023] 202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