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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7-29
实施时间: 2014-7-29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阅读人次: 454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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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现就调整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1、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2014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年度全年税前总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年终绩效奖励和各种津补贴)除以12之金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最高不超过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3年度长沙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99元×3,即14097元)。
  2、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4年度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8%-12%。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自行确定。
  3、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乘以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即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201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为3384元(计算公式为:4699×3×12%×2=3384元)。超出部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当月工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办理程序
  1、各单位认真填写《长沙住房公积金2014年度单位缴存基本情况申报表》和《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统计表》(一式两份,可在中心网站“下载中心”下载或到就近管理部窗口领取,网址:),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至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进行信息核对。缴存单位基本信息和缴存人基本信息有变更或与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信息不一致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已在我中心设立了缴存账户的职工均不能再开立新的账户,只能办理转移合并手续。
  2、单位填写《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统计表》时,已使用“网上公积金”系统的单位,可在系统中直接下载职工相关信息,未使用“网上公积金”系统的单位,由单位专管员执本人身份证,自带U盘到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业务窗口拷取职工相关信息。
  咨询电话:12329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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