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关于帮助困难群体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府办发[2009]75号
发文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9-10-14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阅读人次: 307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解决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生活困难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问题,2008年11月25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帮助困难群体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08〕73号)文件。结合实际运行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文件中第三项(一)款规定的“借款人达到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在保证基本生活(退休当年长春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0%)的前提下,每月以养老金偿还贷款。”修订为:“根据本人自愿,在确保按银行规定还款期限还清贷款的前提下,余额养老金用于发放基本生活费;养老金不足以按规定期限偿还贷款的,不予办理低息贷款。”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甘政办发[1996] 1996/7/1
镇江市城镇私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 镇政发[2003]65 2003/5/1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青政[2005]12号 2005/2/4
蚌埠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蚌政办[1999]24 1999/4/14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 赣人社字[2024] 2024/7/4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 2024/12/16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 辽人社[2025]17 2025/9/15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厦门市 2016/9/26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 沪人社规[2024] 2024/3/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 豫人社规[2024] 202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