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个人账户继承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人社发[2013]9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10-30
实施时间: 2013-10-30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66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人员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经研究,现就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继承额具体明确如下:
  一、参保在职人员死亡
  参保在职人员死亡,个人账户继承额为本人死亡时个人账户储存额。
  二、参保退休人员死亡
  参保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继承额=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后个人账户利息-个人账户月养老金×已领取养老金的月数。
  按照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12月31日前到龄的退休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月养老金按参保办理退休手续时个人账户记账金额除以湘劳社政字[2006]10号文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退休年龄以2011年12月31日为基准)计算。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0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 国家税务总局广 2024/1/1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5年 2025/9/21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 赣人社字[2024] 2024/7/4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 海南省人民代表 2013/7/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 2025/11/19
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 人社部规[2018] 2018/5/10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济政字[2014]40 2014/8/1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和支 京劳险发字[199 1994/1/1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 青人社发[2015] 2014/10/1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等 温人社发[2021] 202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