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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征[2014]2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7-23
实施时间: 2014-7-2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29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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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无照户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对无照户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以下简称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并限量供应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体纳税人,主管地税局可以依照正常核定标准和用量进行发票核定。
  二、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收取营业收入,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并加盖载有纳税人名称、临时税务登记证号、主管地税局代码和实际经营地址的标识戳记。
  三、临时税务登记个体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定额发票时,应同时加盖标识戳记。标识戳记由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按税务机关规定式样自行刻制。
  四、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业纳税人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专用戳记式样
  2014年7月23日

相关附件:
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专用戳记式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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