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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6-6
实施时间: 2014-6-6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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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财资管[2014]22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将组织开展自治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本级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工作的基准日为2013年12月31日。2014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产权登记工作完成情况、数据分析及相关工作建议形成报告,报送至自治区财政厅资产处。登记范围包括:
  (一)各类事业单位;
  (二)各类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独资企业、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
  (三)各类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再出资设立的各级企业;
  (四)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五)事业单位所办的以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六)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
  二、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登记结果,及时向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发放“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证将作为今后办理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相关资产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产权登记证初始打印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地州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登记数据统一负责。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中的证书编号,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财政部确定的编码规则进行分配。
  三、产权登记工作需通过访问财政专网,登录各地州市财政网上办事大厅的财政应用栏目“资产管理系统”办理产权登记业务。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通过互联网访问新疆财政厅网站(http://www.xjcz.gov.cn)的“产权登记”系统办理。
  涉密事业单位和企业产权登记工作不通过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办理。
  四、对于国有资产产权归属存在纠纷和争议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暂缓办理产权登记业务,待产权界定清楚、纠纷和争议解决完毕后再另行办理。
  五、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办法》关于年度检查的要求,待此次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后,组织开展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并逐级报送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
  六、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审核把关,确保本级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关材料真实、合规、准确、完备。同时,要充分发挥产权登记的作用,进一步摸清家底,明晰产权,夯实资产管理基础,提高资产管理水平,更好地实现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
  七、为了方便产权登记工作的开展,我们编纂了《新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理指南》,各部门单位可以登录新疆财政厅网站(http://www.xjcz.gov.cn)下载中心下载。
  八、为加强管理,我区已对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情况进行了统计,请各地州市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将本地区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按照本《通知》要求,一并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九、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应当对产权登记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条件支持,确保登记单位均能顺利实现业务登陆。不得向办理产权登记的单位和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十、产权登记发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地州市财政部门高度重视,抓紧做好部署、培训、宣传和组织落实工作,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同时,请认真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反馈,以便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产权登记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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