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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规则》等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会[2005]623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8-19
实施时间: 2005-8-19
法规类型: 高级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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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了加强自治区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考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管理制度,规范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管理行为,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5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25号)和全国会计考办制定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试监考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全国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主题词:会计 考试 规定 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在本科目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置在课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核查。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6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退场。
  二、严禁考生携带传呼机、手机(手机和寻呼机应设置为关闭状态)、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便携式手提电脑等电子记事设备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生进入考场时,监考人员应检查督促:对考生所携带的背包、纸张及传呼机、手机、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便携式手提电脑等电子记事设备等上述物品,必须要求其按照规定主动将以上物品存放在考场指定的位置。
  考生进入考场时,可以携带相关书籍、钢笔、圆珠笔、铅笔、橡皮、尺子和非立体式不带汉字储存功能的电子计算器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但考试开始后考生之间不得相互借用以上物品。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考生要按照要求在试卷(含试题、答题纸)中规定位置准确填写考生本人的姓名、所在地区及单位和准考证号。填写的内容不得超出装订线。
  四、考生发现试题、答题纸分发错误,试题、答题纸字迹模糊、有褶皱和污点等问题时,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五、考生在答题时,应当按照要求用蓝色、黑色、蓝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纸的指定位置答题,答题字迹要清楚、工整。
  六、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暂离考场的,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
  七、提前交卷的考生,应当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八、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题、答题纸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收齐试题、答题纸和草稿纸后,经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九、考生不得将试题、答题纸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考生因个人原因如坐错座位、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错误等造成成绩差错的,后果自负。
  十一、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和巡视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十二、考生在考试期间有违规、违纪的,按照《全国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试监考规则
  一、为规范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监考行为,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规则。
  二、监考人员应当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人员担任。监考人员的名单应当报自治区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担任监考工作。
  三、监考人员应当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监考人员不得从事监考以外的其他活动。
  四、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监考人员应当在开始考试25分钟前,共同领取试题、答题纸和草稿纸等,并直接进入考场。
  五、开始考试前20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并完成以下事项:
  1、监督检查考生将所携带的背包、纸张、传呼机、手机(手机和寻呼机应设置为关闭状态)、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便携式手提电脑等电子记事设备等物品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物品处;
  2、核对考生本人的姓名、准考证号和身份证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考生对号入座;
  3、向考生宣读《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全国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及有关注意事项。
  六、开始考试前10分钟,监考人员当众核对试卷袋密封情况,核对无误后,启封试卷袋。
  七、开始考试前5分钟,向考生分发试题、答题纸和草稿纸,并提醒考生填写试题和答题纸中的姓名、所在地区及单位和准考证号。
  试题、答题纸和草稿纸分发完毕后,监考人员应当让考生清点试题和答题纸是否完整,检查试题和答题纸是否有污染、破损、漏印或字迹不清等情况,一旦发现有漏印、错印时,监考人员应及时报请主考采取措施。
  八、考点发出考试开始的信号后,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题。
  九、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其他监考人员应当逐一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照片、身份证照片和考场座次表的照片是否相符,核对考生答题纸中填写的姓名、所在地区及单位、准考证号等与身份证、准考证及考场座次表中相关内容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十、监考人员对于考生提出的有关试题和答题纸的印刷等问题,应当众答复,但不得对试题的内容进行解释。
  十一、开始考试30分钟后,监考人员应当根据考场的考试情况,必须在《考场座次及情况记录表》上如实记录缺考考生的缺考号码(填写末尾二数)。
  十二、监考人员对在考试中途确需离开考场的考生,必须由指定的巡视人员陪同前往。
  十三、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当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十四、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应当完成以下事项:
  1、督促考生停止答题并将试题、答题纸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
  2、按座次顺序,检查核对考生试题和答题纸中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座次号等是否准确、完整;试题、答题纸页数是否齐全;填写的考生姓名、准考证号等是否准确、完整;收集、清点和整理考试试题、答题纸和草稿纸后方可要求考生退出考场;
  3、组织考生有序退出考场,并清理考场。
  十五、对于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考生,应当予以制止并将违纪考生姓名、考号及违纪事实有关证据情况如实填写在《考场座次情况记录表》上,并由本考场的两名监考人员共同签字。
  十六、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将整理后的试题、答题纸、草稿纸和填写好的《考场座次及情况记录表》等一并送交主考验收,并及时将试题封装。对于答题纸按座次号顺序装订后,连同《考场座次及情况记录表》及备用答题纸一并装入答题纸袋内进行密封。
  十七、监考人员不得对考试的内容进行解释,在考场内不准吸烟,不得阅读书报,不得谈笑,不得抄题、做题、念题,不得检查考生答题情况,不得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不得接打手机或收发手机短信,不得将试题和答题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监考人员严禁任何人在考试期间,将考试试题、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八、主考应对密封前后的试题、答题纸、草稿纸进行检查,对试题、答题纸的验收全过程负责。对回收的草稿纸要统一销毁。
  十九、为保证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二十、监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考试时间,宣布考试开始和考试结束,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二十一、监考人员有违反考试有关规定的,按照《全国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一、为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信誉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公开、公平、公正地评价会计人才,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参加考试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对参加考试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认真处理。
  四、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五、考生在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相应的考试答案按无效处理:
  1. 未在答题纸的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次号的;
  2. 未在答题卡的指定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的;
  3. 在答题纸和答题卡中作明显标记的;
  4. 对于主观试题,考生未使用蓝色、黑色、蓝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而使用其他书写工具答题的;
  5. 对于客观试题,考生未按规定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的;
  6. 在密封线外和草稿纸上答题的;
  7. 在答题纸或答题卡上使用涂改(修改)液的;
  8. 答题纸上字迹辨认不清的。
  六、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违规违纪行为,取消相关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
  1. 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提供他人抄袭的;
  2. 交头接耳、夹带资料、传递纸条的;
  3. 擅自将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寻呼机、电子记事设备等用品带入座位,经警告不予改正的;
  4. 故意损毁试题、答题纸或答题卡的;
  5. 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七、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取消其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停考两年,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
  1. 伪造学历或开具虚假证明的;
  2. 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考试的;
  3. 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4. 串通监考人员进行舞弊的;
  5. 将试题、答题纸、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6. 有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八、对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人员,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于已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替考人员,应建议发证部门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九、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取消其当年考试资格,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中如实填写违规违纪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违纪事实等,同时在违规违纪考生的答题卡指定位置填涂“违纪”标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根据“违纪”记录,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违纪行为,考试管理机构必须立即停止其从事考试工作,并取消今后继续从事考试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 违反考试报名、命题、试卷运送及保管和交接、试卷评阅及登分等有关规定的;
  2. 丢失或损坏试卷,造成试题泄密的;
  3. 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试纪律混乱的;
  4. 纵容、包庇考生作弊的;
  5. 考试期间擅自将试题、答题纸、答题卡带出或传出考场的;
  6. 考试期间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7. 参与或组织考试作弊的;
  8. 擅自修改考试软件或考试成绩的;
  9. 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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