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办字[2006]7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6-3-9
实施时间: 2006-3-9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430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3号)有关精神,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为了保持新老政策平稳过渡,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实行过渡政策,过渡期为3年,在过渡期内缴费基数不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具体为,2006年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2007年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2008年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2009年以后一律以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 闽人社文[2024] 2024/8/1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医疗保障 2024/11/26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 辽劳社发[2008] 2008/1/1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 川人社办发[202 2021/11/9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 桂人社发[2023] 2023/7/1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事业单位养 2013/4/2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20 2013/4/23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医保联发[202 2020/9/18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 豫人社办[2025] 2025/7/1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 粤人社发[2020] 202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