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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4-4-23
实施时间: 2014-4-2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1506
评论人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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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现就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35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
  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35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度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适用本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4月23日

修正: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2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最近,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印发本公告的背景和意义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年度中间开业或注销,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已经进行了明确。而对于个体工商户在年度中间开业或注销的情形,现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给纳税人计算缴纳税款和税务部门的征管带来一定困难,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从保持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等情形纳税期限的确定原则一致,同时减轻纳税人负担的角度出发,《公告》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以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在计算其应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3500元/月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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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williamxyzhang   2014年5月21日
这样的话来澄清一下实际做法也较好。
zhaolin1969168   2014年5月3日
实践这样操作了,倒逼着文件明确一下,是在没多大意思啊
zxs323   2014年4月30日
这个公告没有什么新内容,以往发生在纳税年度内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已经实际这样操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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