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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己二酸反倾销措施中韩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9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4-4-17
实施时间: 2014-4-18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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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11月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09年第70号公告。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Solvay Chemicals Korea , Ltd.)继承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Rhodia Korea , Ltd.)在该己二酸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4月18日起,对以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Solvay Chemicals Korea , Ltd.)为原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己二酸,海关按照5.9%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Rhodia Korea , Ltd.)为原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己二酸,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16.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0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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