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3-19
实施时间: 2014-3-19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558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学校、村居委会、参保个人:
  接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2014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20元,201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扣费期为2014年6月6日至20日。采用学校或居(村)委会代收代缴的,请及时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收缴工作,特此通知。
  厦门市地税局
  2014-03-19
  附件:参保提醒事项
  (一)新参保:首次参保人员和停保后再次参保人员应于2014年3月至5月25日,向本人户籍(暂住证)所在的村(居)委员会办理参保登记,在校学生向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
  (二)已参保居民:1、已参保人员本年度无变更事项、继续参保缴费的,无需重新登记,只需于扣费期限内在委托账户中存足扣费款项即可;2、已参保人员需变更参保信息的,应于2014年5月25日前向居(村)委或学校办理变更手续。
  (三)扣费的银行委托:在村居登记且采用个人自缴方式缴费的新参保居民,务必于2014年5月31日前到银行办理缴费一卡通的扣费委托,便于地税部门6月份扣费。
  (四)扣费:地税部门将于2014年6月6日至20日,开展新社保年度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扣缴工作,村居参保的个人应在扣费帐户存足款项,代缴的学校应做好代扣代缴工作。
  (五)新生、毕业生参停保接续:各学校务必于2014年4月15日前,完成所有已离校人员(2013年7月离校的毕业生)的停保减员手续,并由接续学校做好新生的参保登记手续。2014年的毕业生仍在原学校办理参保缴费。
  (六)短信服务:在村居参保的个人请填写手机号(省内移动、联通)或小灵通(小灵通前加区号0592),便于得到地税部门提供的免费短信提醒服务。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 济政发[2011]25 2011/9/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 新政办发[2016] 2016/6/23
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办法 玉政发[2000]47 2001/1/1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度北京市城镇 京社保发[2015] 2015/9/1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从2016年起 冀人社发[2016] 2016/1/1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 赣人社发[2022] 2022/6/1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 浙医保联发[202 2022/7/11
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玉政办[2000]96 2000/12/14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 湖地税规[2009] 2009/12/10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