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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29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603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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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方便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提高办税效率,更好服务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我省个体工商户有关地方税收申报纳税等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申报纳税期限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营业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季度终了后纳税人按照规定申报期限进行申报纳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其他代收费、基金项目的缴纳期限同时调整。其他地方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季度营业额申报超过当季核定定额30%应当补税的,应于季度终了后申报补缴税款。
  二、关于定额核定与调整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按季核定定额,定额执行期确定为一年。实际营业额连续两个季度高于或低于核定定额30%的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三、关于申报方式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按季缴清应纳税款,视同办理纳税申报,不再单独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关于发票领购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按季度领购网络发票,选择使用定额发票的,应按月领购发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首个申报期的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申报纳税的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至18日。
  实行查账征收以及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但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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