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纳税申报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29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569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方便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提高办税效率,更好服务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我省个体工商户有关地方税收申报纳税等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申报纳税期限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营业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季度终了后纳税人按照规定申报期限进行申报纳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其他代收费、基金项目的缴纳期限同时调整。其他地方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季度营业额申报超过当季核定定额30%应当补税的,应于季度终了后申报补缴税款。
  二、关于定额核定与调整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按季核定定额,定额执行期确定为一年。实际营业额连续两个季度高于或低于核定定额30%的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三、关于申报方式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按季缴清应纳税款,视同办理纳税申报,不再单独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关于发票领购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按季度领购网络发票,选择使用定额发票的,应按月领购发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首个申报期的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申报纳税的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至18日。
  实行查账征收以及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但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智能审批的通知 晋市监发[2022] 2022/4/29
吉林省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 2023/9/14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 国家税务总局成 2018/11/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有关税收事项规 贵州省地方税务 2011/9/1
关于在部分地区先行先试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 市监注发[2023] 2023/4/13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缓缴涉及企业、 渝财综[2022]34 2022/10/18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资委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级 川财资[2022]19 2022/3/8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开展个体工商 苏地税发[2009] 2009/10/1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 2014/10/1
关于公开征集“十五五”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规划编制意见 2025/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