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申报程序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国税函[2013]338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2-18
实施时间: 2013-12-1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423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优化纳税服务,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对企业专项资产损失简化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统一使用ERP资产管理系统的企业,发生的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资产损失申请报告、资产损失汇总清单(清单式样见附件)及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声明的,其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二、因报废、毁损等原因发生的资产损失,对已处置的,应按其计税成本(账面净值)扣除变价收入和相关赔偿后的余额计算资产损失金额;对尚未处置的,应按其计税成本(账面净值)扣除预计残值和相关赔偿后的余额计算资产损失金额,残值部分由企业在残值处置年度进行纳税调整。
  三、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国税办[2012]325号)有关规定,做好资产损失核查工作。
  新疆国税局
  2013年12月1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 河北省国家税务 2011/5/26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资产损失审核工作的补充 内地税函[2011] 2011/6/8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有关 山东省国家税务 2014/1/1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 湖南省国家税务 2013/7/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 豫国税发[2009] 2009/6/1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福建省国家税务 2012/1/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有关问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 2015/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工作 京国税函[2010] 2010/4/6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厦门市地方税务 2010/1/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沧州市地方铁路局2004年度资产损失 冀地税函[2005] 20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