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改制后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13]4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1-28
实施时间: 2013-11-2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95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字[1994]31号)对具体事项进行了明确。上述政策明确规定,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和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改制后的农村合作银行在组织形式、服务对象、股权结构等方面与农村信用社没有明显区别,而改制后的农村商业银行由原来以社员股金为主体的合作社形式,变为以股份制为主体的新型股份商业银行,企业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为公平税负,针对近期部分市就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来函,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从农村商业银行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2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农村信用社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税 辽国税函[2008] 2008/8/22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 川办函[2008]17 2008/9/12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 闽财税[2013]5号 2013/1/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 浙国税函[2010] 2009/1/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 粤国税函[2000] 2000/3/8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2005年度上缴管理费税前 鲁国税函[2006] 2006/6/16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信息技术开发费 浙国税所[2002] 2002/1/25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有 冀国税函[2002] 2003/1/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 深国税发[1995] 1995/12/2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 银监冀局发[200 2003/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