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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13]10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1-1
实施时间: 2013-11-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01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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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绿化市容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就国家文件中取消本市“一次性塑料饭盒回收处置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根据“两级政府,两级管理”原则,取消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减少的市、区县两级财政收入,按收入级次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承担。
  二、有关执收单位应分别到同级财政和物价部门,及时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收费许可证》的项目注销手续。同时,清理相关财政票据,对不再使用的财政票据登记造册,报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统一予以销毁。
  三、有关执收单位应及时做好相关收费项目的收入清算工作,对以往年度欠缴、未缴的收费收入,严格按照规定及时缴入相应级次的国库。
  市财政局已在非税收入信息管理系统中对取消收费项目予以注销,有关执收单位在办理相关收费清退补缴业务时,统一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清退补缴专用”项目,并在“其他缴入国库的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103044550)收入预算科目内核算。
  四、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收费项目取消的落实工作,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
  2.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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