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增加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沪财税[2023]1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3-3-16
实施时间: 2023-3-16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04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商请增加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为部分非税收入执收主体的函》(沪自贸临管委发〔2023〕60号)收悉。根据《关于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再集中行使一批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事项的决定》(下称“沪府规〔2020〕18号”)、《关于调整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集中行使的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事项目录的决定》(下称“沪府规〔2022〕8号”)以及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委在按照沪府规〔2020〕18号、沪府规〔2022〕8号文件开展相关行政管理事项时,执收机动车道路停车费、水资源费。
  二、你委执收的机动车道路停车费、水资源费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分成归属级次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结合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际,请你委将机动车道路停车费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将水资源费按1:9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市级国库。其中,对按规定应当归属相关区的收费收入,由你委在每年11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从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的相关收入调库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将有关收费收入调库至相关区级国库。
  三、你委在收费时应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及时足额将收费收入缴入国库。同时,你委应做好与市交通委、市水务局的对接,依托相关信息化管理平台与非税收入征收系统,在征收环节分行政区划统计机动车道路停车费、水资源费收费金额,提出区划明晰、数据准确的收入调库申请,确保有关收费收入及时、规范调库至相关区。
  四、请你委及时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的项目登记与票据领购手续,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和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对象等信息,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与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特此函复。
  附件:增加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为执收主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42号 2016/5/1
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地方贸促机构行政事业性收 财综[2011]17号 2011/4/1
贵州省涉煤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6年6 2026/6/30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沪财预[2014]14 2014/12/1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苏财综[2016]65 2016/7/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 沪财预[2011]11 2011/1/29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22项,降低标准4项行政事 桂政发[2000]17 2000/4/5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取消和停征部分 晋财综[2015]15 2015/4/1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 晋政办发[2004] 2004/5/28
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 成府发[2002]10 20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