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住房公积金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单套私产住房多次交易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公积金委[2013]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1-13
实施时间: 2013-12-20
失效时间: 2014-12-19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523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防范利用单套住房反复交易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一套私产住房在同一年度内交易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购买该套住房(包括购买全部或部分产权)的职工,在该年度内,只能就其中一次交易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交易的购房职工可在以后年度提取住房公积金。
  对于上述交易的购房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尚未出售该套住房。提取额度、要件及程序等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本通知关于“年度”的规定是指自然年度,关于“交易”的规定是指买卖双方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行为。
  三、本通知自2013年12月20日起实施,2018年12月19日废止。
  2013年11月1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统一执行2017年在 桂税函[2018]11 2018/7/25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二套住房”住房公积 京房公积金发[2 2013/1/4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桂建金管[2012] 2012/3/31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 沪公积金管委会 2022/6/1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4年度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 2014/6/30
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2025/5/8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 桂地税字[2009] 2009/10/23
关于整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推动“亮码可办”工作的 建办金[2023]29 2023/7/26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 京房公积金发[2 2007/6/14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 国家税务总局大 20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