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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2013]201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6-28
实施时间: 2013-7-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425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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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加强我市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参保人员缴费的政府补贴标准
  选择缴费档次100元,每人每年补贴45元;选择缴费档次200元,每人每年补贴50元;选择缴费档次300元,每人每年补贴55元;选择缴费档次400元,每人每年补贴60元;选择缴费档次500元,每人每年补贴70元;选择缴费档次700元,每人每年补贴75元;选择缴费档次1000元、1500元、2000元中任意一档的,每人每年补贴85元;选择缴费档次2500元、3000元、3500元和4000元中任意一档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
  二、完善相关制度衔接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5号),16-59周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低保、五保、优抚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相应补贴和集体补助,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条件,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原已享受的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在审核低保、五保资格时,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扩大政府补贴人员范围
  对城镇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政府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增加30元的缴费补贴。
  四、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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