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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办发[2013]5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10-27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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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14年本市居民医保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2014年本市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一)2014年本市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维持2013年标准不变,具体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70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50元。
  (二)2014年本市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维持2013年标准不变,具体为:70周岁及以上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40元;60-69周岁人员为每人每年5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每人每年68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每人每年90元。
  二、2014年本市居民医保待遇
  (一)2014年,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基金支付比例作相应调整,具体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城镇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85%调整为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75%调整为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65%调整为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75%调整为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65%调整为7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55%调整为60%。
  (二)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医疗待遇不变。
  (三)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进行精神疾病治疗时,可以先在区县精神卫生中心门诊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在办理转诊手续后,到市级精神卫生中心就医。
  三、2014年度本市居民医保登记缴费期
  2014年度本市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2013年10月至12月。
  本通知规定的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标准和医保待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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