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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政策性调资后补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人社发[2013]127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5-8
实施时间: 2013-5-8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4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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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或晋升工资档次后补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或晋升工资档次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在调整工资补发到位的次月底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并办理补缴手续,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及利息。逾期未申报补缴的,自调整工资补发到位的第3个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不同时计缴利息。
  2013年5月8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年5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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