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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13]254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9-16
实施时间: 2013-9-16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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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9月16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2013年9月)
  我省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在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住房公积金归集量不断加大,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职工直系亲属之间使用住房公积金问题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后资金不足的,提供身份关系证明,并经本人父母、子女同意后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父母、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总额。
  二、关于职工患重大疾病使用住房公积金问题
  职工因患特种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职工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医疗证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特种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病种范围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三、关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的贷款问题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购房资金不足的,可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关于临近退休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问题
  对临近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根据其偿还能力、身体情况和信用状况,其贷款年限可延长至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本意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具体操作规程,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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