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人社发[2013]23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6-27
实施时间: 2013-6-27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575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2号)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规定,结合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经研究,决定将原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年满55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修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第十二条第一项“……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规定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改办。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6月2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 闽政办[2001]23 2001/12/20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等 渝人社发[2024] 2024/4/25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 沪人社规[2024] 2024/5/1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 2022/9/29
湖北省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 湖北省人民政府 1998/9/17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 广东省人力资源 2020/3/1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灵活就 皖人社秘[2014] 2014/11/6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 川劳社发[2006] 2006/1/1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 新政发[1997]10 1997/12/2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及其职工基本养 内政办字[2004] 2004/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