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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人社厅发[2013]87号
发文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 2013-8-14
实施时间: 2013-8-14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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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相关规定,2007年11月认定的24个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将于今年11月份到期。现就资格延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机构应在收到本通知后认真做好资格延续的准备工作,如实填写报告内容(见附件),在规定时间提交申请报告。评审期间,根据申报情况对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根据延续申请报告、现场检查结果、日常监管情况、有关监管部门意见等,对机构做出资格延续、资格考察(1年)、资格注销的决定,同时在国内相关媒体上公告。
  (一)符合规定条件,遵守准入时承诺,合规开展业务,业务发展良好的,将允许资格延续。
  (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进行资格考察(1年):
  1.近3年因企业年金业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2.公司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的;
  3.正在被国家司法机关、有关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
  4.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职责划分不清,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
  被认定资格考察的机构,应提交业务整改或发展报告,考察期结束后根据情况确定资格延续或资格注销。
  (三)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注销资格:
  1.主动提出不再申请资格延续的;
  2.未按时提交申请报告的;
  3.申请报告有虚假陈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重大遗漏的;
  4.违反资格准入时的相关承诺,且企业年金业务持续发展缓慢或持续负增长的;
  5. 近3年,有三次以上违法记录或者一次以上经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
  三、申请报告一式6份,其中1份为原件,每份申请报告应控制在50页A4纸以内(不含附件),除报送纸质书面材料外,须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同时申请一个以上资格延续的机构,需分别填写申请报告。
  四、受理申请时间:2013年9月12日—13日。
  工作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受理地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16号和平里大酒店三层6306房间
  五、为保证资格延续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机构须指定经办人负责有关工作。经办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须提供所在单位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等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孙明霞 吴增益
  电 话:84207503 84207504
  传 真:84208516
  邮 箱:jianduerchu@mohrss.gov.cn
  附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年8月14日

相关附件: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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