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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服[2013]10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8-12
实施时间: 2013-8-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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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气象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105号)规定,现公布降低后的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后的重大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标准见下表。
  分段累进额度  收费标准
  项目投资额≤1亿元部分  0.8‰
  1亿元<项目投资额≤10亿元部分  0.5‰
  10亿元<项目投资额部分  双方协商
  依法取得资质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在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时,可按不高于上述收费标准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核定的重大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仅限于具备相应论证资质的机构依据《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的论证范围,提供重大气候可行性论证服务时收取。收费应坚持自愿委托原则,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履约期限、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擅自扩大论证范围,不得强制相关单位接受论证并收费。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开展的气候可行性论证,不得收费。
  三、接本文后,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主动接受各级价格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文自2013年8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省物价局《关于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有关问题的函》(皖价服函[2012]118号)同时废止。
  省 物 价 局
  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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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有关问题的 皖价服函[2012] 20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