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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7-5
实施时间: 2013-7-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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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确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买成品油(气)时能够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障“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合理设置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点,制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障措施和应急处理办法,确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买成品油(气)时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研究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措施,防止虚开发票行为发生,降低发票管理风险。
  三、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成品油(气)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买成品油(气)时,成品油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向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向国税机关进行投诉。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理。
  新疆国税局
  20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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