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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申报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6-24
实施时间: 2013-6-24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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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区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金政发〔2005〕104号、金人社发〔2013〕71号等文规定,企业单位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的个人缴费基数每年7月调整一次,今年申报时间为7月1日至7月23日。具体申报工作规定如下:
  一、企业单位职工(含事业单位非编人员)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且缴费基数上限为10020,下限为2000,平均不得低于2170。
  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按不低于2310同时不高于8650申报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8%,个人月缴费额不低于415.80元;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5%,个人月缴费额不低于115.50元。
  三、请企业单位从7月1日起到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址:www.jhlss.gov.cn)首页右上角“金华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系统”点击进入下载本单位参保人员名单和汇总表,或携电脑U盘到市社保局(八一北街1098号3楼316办公室)拷取单位参保人员名单。参保人员名单经单位申报确认后的电子文档U盘、及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式二份的纸质汇总表(用A4纸)于7月23日前报市社保局(网上下载的单位打电话到社保局查询下载密码,联系电话(82822097)。
  四、单位或城镇个体劳动者逾期未报的,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将由社保机构按不低于2170确定(原缴费基数高于2170的仍按上年核定基数为准);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缴费基数将由社保机构按不低于2310确定(原缴费基数高于2310的仍按上年核定基数为准)。
  金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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