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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人社发[2013]192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4-25
实施时间: 2013-4-25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542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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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35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与浙人社发〔2013〕354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参保范围和对象
  我市所属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工作人员和与之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关于缴费基数和费率
  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确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按工伤保险现行规定确定缴费基数。
  市级及市辖各区(含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统一为0.3%;各县(市)可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当地缴费费率。
  为妥善衔接相关政策,原按  甬劳社工伤〔2006〕157号文件规定已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我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职工以及与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统一调整为0.3%。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2012年12月31日前,上述用人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已经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公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原规定处理;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上述用人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落实。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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