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外派职工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当地居民身份证后社会保险关系处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劳社养发[2001]8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1-5-30
实施时间: 2001-5-3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56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外派职工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当地居民身份证后社会保险关系处理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 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外派职工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当地居民身份证后社会保险关系处理问题的复函》
                    二OO一年五月三十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单位外派职工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当地居民身份证后社会保险关系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115号 二OO 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外派职工取得境外居民身份证后是否继续参保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问题的请示》(粤劳社[2001]6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职工在被本单位派到境外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职工所在单位应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其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并根据职工的申请,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其个人帐户结余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此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
  职工在被派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9] 2019/9/24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完善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 成府发[2007]40 2007/5/22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0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基 穗地税发[2011] 2011/2/28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 宁人社发[2025] 2025/9/17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工商行政 云劳社[2003]12 2003/12/30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财会字[1999]20 1999/7/1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区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 温劳社计财[201 2010/4/1
关于抓紧落实《境外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险制度 劳办发[1996]73 1996/4/26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西安市区出 市政办发[2012] 2012/1/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 厦地税发[2012] 201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