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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外派职工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当地居民身份证后社会保险关系处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劳社养发[2001]8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1-5-30
实施时间: 2001-5-3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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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外派职工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当地居民身份证后社会保险关系处理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 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外派职工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当地居民身份证后社会保险关系处理问题的复函》
                    二OO一年五月三十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单位外派职工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当地居民身份证后社会保险关系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115号 二OO 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外派职工取得境外居民身份证后是否继续参保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问题的请示》(粤劳社[2001]6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职工在被本单位派到境外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职工所在单位应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其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并根据职工的申请,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其个人帐户结余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此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
  职工在被派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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