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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建[2013]6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4-9
实施时间: 2013-4-9
失效时间: 2015-3-2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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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黄岛、城阳、高新区财政局、环保分局,各市财政局、环保局:
  为充分发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的作用,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等有关文件,我们制定了《青岛市财政局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4月9日
  青岛市财政局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以下简称“示范资金”)的作用,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和财政部、环保部与青岛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协议》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资金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完善农村必要的环境基础设施,健全农村环境保护体制机制而筹集的中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及配套的市级、区(市)级财政等资金。
  第三条 示范资金的管理实行突出重点、确保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阶段拨付、强化监管的使用原则。
  资金的支持范围第四条 示范资金专项用于我市大沽河流域(城阳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和西海岸经济新区(原胶南市辖区部分)等示范区域范围内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示范资金主要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畜禽养殖小区和散养密集区畜禽粪污治理、历史遗留的无责任主体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和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第五条 示范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办公用房购建等支出。
  第六条 项目监督管理、考核验收、开展监督监测、宣传教育等工作经费由示范区(市)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示范资金的管理第七条 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根据中央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组织示范资金申请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 示范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请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确认。
  第九条 在市财政下达示范资金预算后的1个月内,示范区(市)财政部门应按照申请中央专项资金与区(市)级财政配套资金1:1.5的比例落实到位地方配套资金,并将落实配套资金预算指标文件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备案。
  第十条 示范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示范区(市)财政部门应设立示范资金专用账户,区(市)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拨付工作的审核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社会资金及村镇自筹资金的管理应符合相关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 为保障工程进度,示范资金实行阶段报账,按照进场施工、完成工程量30%、完成工程量70%、完成项目验收等4个阶段,分别按照项目财政总投资的20%、30%、30%、15%的额度进行报账,预留5%的资金作为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待项目验收1年后进行环境成效评估清算,如工程运行环境成效良好,项目实施单位可提出报账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如发现质量问题或不能正常运行,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项目整改费用。
  第十二条 示范区(市)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示范资金报账工作的审核和管理,具体报账程序由示范区(市)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示范区(市)财政部门不得将示范资金直接划拨或者委托项目所在地乡镇级财政部门实行报账制。
  第十三条 示范项目应按照工程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大宗物资、设备、技术或服务等,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应实施政府统一采购。
  第十四条 示范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示范区(市)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审计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支付。
  第十五条 示范项目实际总投资低于项目立项投资的或示范资金自下达预算之日起一年内未动用的(特殊原因除外),结余资金或未动用资金一律作为财政拨款净结余处理。由市财政按比例收回,或由示范区(市)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提出资金的使用建议,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确认后,继续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第十六条 示范资金支持的镇(街道)、村应当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将示范资金安排和使用详细情况、项目安排和具体实施情况等向受益地区群众张榜公布。
  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示范区(市)财政和环保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报送上月示范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 示范区(市)的示范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估结果与示范区(市)的下年度示范资金安排挂钩,并纳入示范区(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目标考核。
  第十九条 对示范工作推进不力,资金使用滞后、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资金使用不规范的区(市),将给予通报批评,同时采取缓拨、暂停示范资金以及限期整改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采取核减示范资金或取消示范资格、扣回资金、暂停其他项目资金等措施。
  附 则第二十条 示范区(市)财政和环保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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