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天津市2013年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人社局发[2013]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1-23
实施时间: 2013-1-23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62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11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的征地参保人员调整养老保险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参保人员按照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的时间分别调整养老保险待遇。具体调整标准为: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二)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三)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四)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二、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由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三、已办理享受生活保障金手续的征地养老人员,在我市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障基金支出,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2013年1月2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保监发[2014]53 2014/7/1
南宁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 南宁市人大常委 1997/12/30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 厦府办[2011]20 2011/10/9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 鲁政办发[2010] 2010/1/1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 甘政办发[2012] 2012/3/23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农工商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 青政发[2002]11 2002/2/1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第二次修正] 江苏省人民政府 1998/7/1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杭政[2007]1号 2006/1/1
安徽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实施方案 皖政[1998]53号 1998/12/18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 吉政办发[2010] 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