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住房公积金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中基本生活费及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房公积金发[2013]1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13-4-8
实施时间: 2013-4-8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09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单位:
  根据《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政策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3]10号)规定,现就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中基本生活费及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中基本生活费标准依据《关于确定北京市2013年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最低工资标准和基本生活费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3]3号)文件执行,基本生活费标准每月不低于980元。
  二、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1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2012]87号)的规定,2011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72元。
  三、自2013年4月8日起,借款申请人所购住房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产交易系统完成网上签约的,每月偿还贷款后,保留的人均生活费不得低于980元。若借款申请人人均月收入超过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含)以上的,其月还款额原则上应不低于其月收入的50%。
  四、中心将适时根据北京市基本生活费、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变化情况调整相关数据标准。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工作顺利开展,遇有问题,及时上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三年四月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6年本市地 沪财企[2007]2号 2007/1/10
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劳资发[1997] 1997/6/1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实行自主 沪劳保综发[200 2001/3/26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 粤地税发[1999] 1999/10/18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2002年本市企业 沪财企一[2002] 2002/4/4
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 国办发[1999]78 1999/8/3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免征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 鲁地税所字[199 1995/10/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 苏国税函[2009] 2009/1/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20 琼国税发[2003] 2003/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