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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价认[2013]5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3-4
实施时间: 2013-3-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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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黑龙江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黑政办发[2013]6号印发全省实施。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积极宣传《办法》。由于《办法》发布时间不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又是一项崭新的业务工作,迫切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通过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培训,使相关人员尽快熟练掌握《办法》各项规定内容,认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利工作开展。同时,各地要借助媒体的导向作用,通过多种形式、方法,大力宣传《办法》,让社会各界了解认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内容、性质及意义,为全面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打好群众基础。
  二、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要成立“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公室”,人员最低不得少于2人。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价格争议的申请审核、受理、组织调解和制发调解协议书及材料归档工作,对重大疑难价格争议,组织专家会商、调处,及时化解各类价格矛盾。各地在选调人员时,要尽可能配备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人员从事这项工作,保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质量。
  三、建立健全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各项工作制度。完善的工作制度,是开展好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重要保障。为此,省局制定了《黑龙江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文书格式》(见附件)。同时,各地应根据工作需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尽快建立起较为完备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制度。要通过建立调解员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价格争议信息,分析预测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研究分析价格争议发生的趋势特点和原因,及时调处各类价格矛盾;通过建立审核制度、受理登记制度,按照规定受理争议调解处理申请;通过建立延期审批制度,保证争议调解处理按时完成;通过建立办结报告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使办结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事项定期汇总上报,相关资料及时归档;通过建立人员回避制度、协调及听证制度、公示告知制度,确保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四、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办法》对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机构、条件、范围、流程、时限等均进行了明确规定,各地一定要严格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特别要注意防止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由于《办法》刚刚发布,社会各界还不太了解认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近期可能会有大量不具备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涌向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各地要按照《办法》相关规定严格审核,直接受理符合条件且相关证据材料齐全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待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再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申请方耐心解释,说明情况。
  五、实行价格争议首席调解员负责制。各地可以将业务娴熟、经验丰富的价格评估和鉴证工作人员,尤其是取得价格鉴证师资格并已从事三年以上价格鉴证工作的人员确定为价格争议首席调解员。在对具体价格争议事项实施调解处理时,应指定一名首席调解员全面负责,其他调解员协助、配合其工作。
  六、加强组织领导。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强化价格公共服务职能、完善价格监管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及时、有效化解价格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事关价格工作创新、转变工作作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和问题,确保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有效开展,努力化解价格矛盾纠纷,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黑龙江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文书格式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4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哈尔滨、齐齐哈尔市各区价格
  认证中心,垦区、森工系统各价格认证中心。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8日印发
  共印160份
  附件
  黑龙江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文书格式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样式一)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样式二)
  口头撤回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记录(样式三)
  受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通知书(样式四)
  不予受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通知书(样式五)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通知书(样式六)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笔录(样式七)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协议书(样式八)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结案书(样式九)
  价格争议处理意见书(样式十)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文书使用说明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样式一)
  申请人: 性别: 年龄: 民族: 职业:
  单位: 住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法人代表: 职务: 住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住址: 电话:
  被申请人: 性别: 年龄: 民族: 职业:
  单位: 住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法人代表: 职务: 住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住址: 电话:
  价格争议事项:
  价格争议事实、请求及理由:
  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和材料:
  1、
  2、
  3、
  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
  特申请 对上述价格争议予以调解处理。
  申请人签名(盖章): 被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样式二)
  编号:
  :
  年 月 日提交的关于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审核,按照有关规定,请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补充完善以下材料:
  □申请人及代理人单位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及代理人单位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相关票据、凭证、合同、协议、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价格调查、取证材料。
  □争议标的质量、技术、等级证明材料。
  □申请书需完善下列内容: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姓名(名称)、法人代表姓名及通
  信地址、联系电话;
  □价格争议事实、请求及理由;
  □申请人、被申请人签名盖章。
  □授权委托书需完善下列内容: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
  □委托期限;
  □委托权限。
  □被申请人价格争议答复意见书。
  □其他材料( )。
  特此通知。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份归档,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
  口头撤回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记录(样式三)
  编号:
  年 月 日,当事人 口头向本机构提出,要求撤回关于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
  特此记录。
  申请撤回人(签字或盖章):
  调解经办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本记录由申请撤回人或2名以上调解经办人签字或盖章)
  受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通知书(样式四)
  编号:
  :
  年 月 日提交的关于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本机构决定受理该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机构决定自 年 月 日起,开始对申请书提出的价格争议事项进行调解,请有关当事人予以配合。
  二、本机构拟指派 担任调解员,具体负责本争议事项的调解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如发现指派的调解员有《黑龙江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请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通知书》下达前向本机构申请其回避。
  三、当事人如委托代理人代理调解处理,应当提交本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委托期限、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等内容。
  四、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撤回调解申请,但必须向本机构提出申请。
  五、根据有关规定,经本机构调解,当事人一旦就价格争议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应当按照协议履行。
  特此通知。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份归档,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
  不予受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通知书(样式五)
  编号:
  :
  年 月 日提交的关于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因下列原因,本机构决定不予受理该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
  □价格争议事项不属于规定的受理范围(《黑龙江省价格争
  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八条第 项)。
  □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接受调解处理。
  □申请人与价格争议事项无直接利害关系。
  □被申请人与价格争议事项无直接利害关系。
  □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明确。
  □申请要求不明确。
  □无确切价格争议事实根据。
  □申请争议事项不属于价格问题。
  □不能提供争议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确切名称、地址和
  身份证明、通讯方式等材料。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复意见书。
  □无相关票据、凭证、合同、协议、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无价格调查、取证材料。
  □无必要的标的质量、技术、等级证明材料。
  □其他无法受理的情形( )。
  特此通知。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份存档,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通知书(样式六)
  编号:
  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 ,对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 关于 的价格争议事项进行调解。请当事双方准备好相关材料,届时参加调解。
  参加调解的人员应当持有其身份证件(代理人证明)。当事人有任何原因不能参加调解的,应当在上述日期的5日之前通知本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无故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调解。
  特此通知。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份归档,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笔录(样式七)
  时间: 地点:
  事由: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参加人: 记录人:
  笔录:
  申请人(签名): 被申请人(签名):
  调解员(签名): 参加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协议书(样式八)
  编号: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被申请人:
  争议要述:
  经调解,争议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申请人(签字): 被申请人(签字):
  调解员(签字):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本协议书一份归档,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结案书(样式九)
  编号:
  :
  因下列原因,按照《黑龙江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机构关于 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予以结案。
  □申请人撤回申请。
  □被申请人撤回申请。
  □申请人提出终止调解。
  □被申请人提出终止调解。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本结案书一份存档,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
  价格争议处理意见书(样式十)
  编号:
  :
  按照《黑龙江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机构对 争议双方的价格争议进行了调解。因下列原因,本争议事项调解不成。
  □因当事人原因,价格争议调解到期未能结案。
  □申请人不配合调解工作。
  □被申请人不配合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
  □调解过程中出现无法继续调解的其他情形
  ( )。
  当事人可以继续就该争议事项相互协商,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本意见书一份存档,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文书使用说明
  一、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样式一)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提交的要求调解其价格争议的书面申请。其中“申请人”、“被申请人”栏应分别详细填写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住址;当事人是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应当详细填写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既可以由申请人本人填写,也可由他人代写,由申请人签名后提交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
  二、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样式二)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是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针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要求当事人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的告知文书。如果需补充完善的材料不在待选项中,应填写在“其他材料”中。其中“编号”栏按有关规定或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自定的办法填写(下同)。相关当事人应根据通知书中确定的事项,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相关材料。
  三、口头撤回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记录(样式三)
  “口头撤回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记录”,是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对当事人口头撤回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的文书,由申请撤回者或2名以上调解经办人签字或盖章即可。
  四、受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通知书(样式四)
  “受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通知书”,是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对具备条件、符合要求的申请作出受理决定的告知文书。
  五、不予受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通知书(样式五)
  “不予受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通知书”,是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对不具备条件或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告知文书。如果不予受理的原因不在待选项中,应填写在“其他无法受理的情形”中。
  六、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通知书(样式六)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通知书”,是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决定对价格争议事项实施调解处理,向争议双方当事人发出的告知文书。
  七、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笔录(样式七)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笔录”,是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通过对当事人进行价格政策解释、引导,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过程的文字记录,是检验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是否坚持公正、依法、自愿调解原则的重要依据。其中“参加人”栏指接受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邀请、协助开展调解工作的人员,“申请人”、“被申请人”栏应分别列明到场的全部双方当事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笔录应当客观、真实、整洁、简练,笔录经当事人校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参加人、调解员和记录人签名。
  八、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协议书(样式八)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协议书”,是在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主持下,争议双方当事人依照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道德,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对价格争议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表达。 “争议要述”栏应写明争议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已经确定的双方责任,“协议”栏应载明共同确认的价格(或价值金额)。“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协议书”必须由争议当事人、调解员签字,并加盖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印章,明确填写具体日期。
  九、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结案书(样式九)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结案书”,是因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或提出终止调解,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宣布对价格争议调解处理事项予以结案的文书。未解决的争议,双方可继续协商解决,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价格争议处理意见书(样式十)
  “价格争议处理意见书”,是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就调解不成的争议事项,告知争议双方的一种文书,主要内容为争议事项调解不成的理由,以及指导争议双方下一步继续解决争议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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