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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文文号: 厦人社[2013]3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2-28
实施时间: 2013-2-28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510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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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做好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离境定居的人员,若原具有我市户籍并以本市户籍人员身份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可按我市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若以在厦就业的台港澳居民或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身份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形成的缴费年限可与原按本市户籍人员身份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我市参加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2012年7月1日前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60周岁且1999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 日期间在我市实际缴费满10年的,可到我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核后持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证明到地税部门以个人身份按月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我市户籍人员,在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且选择以企业职工身份办理退休的,其按照我市户籍人员标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包含经个人补缴统筹差后的原按外来员工标准参保缴费年限。
  四、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且确定我市为待遇领取地(不含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参保人属原固定工且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补足10年后,其视同缴费年限方可合并计算;不延长缴费的,可转入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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