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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资产评估机构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企[2013]30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2-25
实施时间: 2013-2-25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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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4号)第五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并抄送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和《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450号)二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和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以下资料……”的规定,为做好北京地区2012年度资产评估机构信息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北京地区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13年4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以下资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一)。
  (二)资产评估机构2012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附件二)。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2年度会计报表。
  (四)属于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
  (五)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
  上述资料同时抄送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部。
  二、对未按通知时间和要求上报备案材料的评估机构,我局将作为诚信问题记入该机构的诚信档案。
  报备资料可以采取邮寄方式,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北京市财政局企业处1018室李长贵收),邮政编码:100048。特别是还应将附件一和附件二两张表的电子版发送到邮箱:tangke_bzx@。联系人:李长贵;联系电话:88549068。
  特此通知。
  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2.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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