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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商请研究界定建筑机械设备企业适用增值税率的复函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12]353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2-12
实施时间: 2012-12-1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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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贵局《关于商请研究界定建筑机械设备企业适用增值税率的函》(深建函〔2012〕82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关于增值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关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7%的规定,我局无权调整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率。
  二、对为建筑工地提供拖车、吊车,同时提供操作人员服务的行业界定问题,在我局公布的《深圳市“营改增”试点实施工作指引(之一)》(详见我局网站)第42条已进行了明确:为建筑工地提供拖车、吊车,同时提供操作人员服务的属于“建筑业”,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对只提供专用车辆租赁服务的应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感谢你们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你们一如既往地帮助我们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相关附件:
关于商请研究界定建筑机械设备企业适用增值税率的函.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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