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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为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1-28
实施时间: 2012-12-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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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有关税务机关为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12月1日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代开发票时,不再直接征收个人所得税,而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所得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财产租赁所得,不包括个人出租建筑物;财产转让所得,不包括个人转让建筑物。个人出租、转让建筑物取得的所得,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扣缴义务人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以支付的个人收入,减除个人在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后的余额为所得额,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在次月十五日内通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向主管地税局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特此公告。
  201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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