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行政执法证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价费字[2012]160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5-16
实施时间: 2012-5-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433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山西省行政执法证》、《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和《山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收费标准执行期已届满。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2号)有关规定,为确保全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新发、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同意其收费标准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现将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山西省行政执法证》、《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收费标准按每证30元收取。《山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收费标准按每套30元收取。
  二、上述收费属行政性收费,由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缴纳,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证件的印制、运输、发放等项业务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三、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财政厅晋价行字[2007]207号文件同时废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收费标准的公告 中证协发[2018] 2018/8/1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的 晋价费字[2014] 2014/3/13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 黑价联字[2008] 2008/8/22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确定“琴岛通”普 青价格[2011]80 2011/10/10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 粤价[2009]203号 2009/9/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电子标签收费标 闽价服[2014]36 2014/11/25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诉讼费中部分具体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费函[2011] 2011/10/8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收费标准 鲁价费函[2011] 2011/2/1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干部在线学习培训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服函[2011] 2011/12/1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导游人员资格 黑价联[2012]36 2012/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