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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国税系统普通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价费字[2012]176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6-4
实施时间: 2012-6-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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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国税系统新版普通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费字[2010]312号)有效期已届满,经研究,同意国税系统新版普通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发票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实施上述收费时,要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晋价费字[2010]312号文件同时废止。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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